山阳县电影《爱情公寓》侵权案宣判:高格影业等需赔430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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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来源:四中国际美文网
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第(一)项规定,经营者不得实施“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”等混淆行为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。
7月29日,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一审审结电影《爱情公寓》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。六被告败诉,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,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、消除影响。
至于原告主张涉案行为侵犯“爱情公寓”“曾小贤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,山阳县法院则不予支持。理由是,本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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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同时认为,被告侵犯了原告“爱情公寓”“曾小贤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山阳县据此,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。
法院认为,山阳县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,使用“爱情公寓”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,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《爱情公寓》《爱情公寓2》已有商誉的意图,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,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。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基于此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,消除影响。同时,鉴于原告并未实际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因电影《爱情公寓》的获利情况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、持续时间、影响范围、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,酌情确定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。
南都记者注意到,当时电影《爱情公寓》曾发布微博回应称,高格影视创始人汪远是《爱情公寓1-4》电视剧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;电影《爱情公寓》由高格公司基于汪远的原创剧本制作,高格依法享有这部电影的完整著作权。
2009年8月,情景喜剧《爱情公寓》走红。这部以“最好的朋友在身边,最爱的人就在对面”为主题的电视剧,成为很多人难忘的青春回忆。十年后,原班人马重聚拍摄了电影《爱情公寓》,但上映后却被指名不副实、“蹭情怀”,还与电视剧《爱情公寓》的出资方打起官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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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阳县据南都记者了解,原告联凡公司在2009年出资委托上海电影和高格公司联合摄制20集电视剧《爱情公寓》。一份版权证明书显示,联凡公司作为出资方和唯一版权人,全权处理并享有《爱情公寓》及其所有衍生品的国内外发行事宜和经济收益。
原告联凡公司称,其享有投资拍摄的电视剧《爱情公寓》《爱情公寓2》相关版权、商标权等全部权利。未经原告授权,六被告将“爱情公寓”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,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,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。
不仅输了口碑,这部电影还陷入侵权纠纷。2018年8月9日,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(上海)有限公司宣布起诉电影《爱情公寓》的投资方和拍摄方。
这部电影由韦正执导、汪远编剧,陈赫、山阳县袁弘、娄艺潇、邓家佳、孙艺洲、李金铭、李佳航等人主演,讲述了在一场奇妙的颁奖典礼上,住在爱情公寓的几个年轻人偶遇一群冒险家,共同冒险的故事。目前,电影《爱情公寓》的豆瓣评分仅有2分。
以“原班人马,十年重聚”为预告宣传语,电影《爱情公寓》勾起了无数剧粉的回忆。但2018年8月10日正式上映后,电影却引发诸多吐槽:“挂羊头卖狗肉”“爱情公寓变盗墓笔记”“电影和剧版没有关系”。
近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此案。法院认为,原告就《爱情公寓》《爱情公寓2》电视剧所享有的权利系经生效判决所确认,如欲使用该剧剧名、人物设定、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,应获得原告的授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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围绕法律授权及许可问题,上述声明指出由于自身经营原因,联凡公司不再参与《爱情公寓3》及后续作品的投资及其他合作。2011年2月11日,联凡永久授权高格影视子公司高格文化《爱情公寓》系列后续影视剧集的制作、合作、发行、推广、开发等相关事宜。
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,在多家电视平台、网络平台持续播出,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,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。“爱情公寓”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,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、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,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,属于“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”,应当受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保护。
本案的六被告包括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、上海电影(集团)有限公司、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、大地时代文化传播(北京)有限公司、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,以及编剧汪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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